這兩天有好多新聞受到矚目,
有菲律賓的香港旅行團被人質被槍殺、
台北市花博的錢亂花(我也想去當搬運工阿!),
再來就是六歲女童性侵案,只拚判了三年兩個月。

菲律賓旅遊的事情,
只能說運氣真的很差,
加上菲律賓的警方處理的態度有問題,才會造成這個悲劇。
所以旅遊還是要慎選地點。
不過遇到歹徒,其實哪裡都一樣。

花博亂花錢已經不是新聞了,那個就留給議員去忙了。
如果台北市這樣亂花錢,老K 還能連任的話,
我只能說台北市真的是天龍國,
人民不是普通的腦殘,
嫌錢太多給人賺!

至於第三件性侵案的判刑,才是更匪夷所思。

除了刑責太輕之外,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看到這一段判決內容真是讓人氣到七竅生煙。
什麼叫做若女童有意掙脫?別說六歲的女孩,今天是二三十歲的女性,遇到男性的性侵害,也不見得掙脫的掉。
何況小朋友有可能因為受到驚嚇,而不能行動,
但是卻被法官判讀為「她無意掙脫」??

看到法官的名單有
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
我很想問問他們,
你們有女兒嗎?
你們的女兒被人家性侵,人家跟你說,因為你女兒沒有拒絕啊,所以三年兩個月就會再出來了(表現好還提早哩),
你不生氣嗎?

何況還有女性法官。
我都不曉得這些女性法官是怎麼一回事,
身為女性,卻沒有為女性爭取更多的司法平等,
這種判決讓人無法相信女性法官也會同意。

這個判決結果,完全反應出法官對法條非常熟悉,但是對實際狀況判斷幾乎是零。
這根本不是性交,這是性侵耶!!!
六歲女生你跟他性交?
這根本已經是變態的行為了,法官你認為這是性交?

我們國家(咦?最近已經變成中國地方了吧)對性侵犯的待遇真是太好了。
這種性犯罪有非常多資料顯示出來絕對會再犯,
即使經過治療,成效不大。
對於女性而言,這是非常大的威脅。

性侵案件,遠比我們知道的要多非常多。
去估狗一下性侵,會有一大堆的資料跑出來。
無法想像為什麼社會有這麼多的性侵犯?
很多更是熟識的人所做的。
這種對女人下手、對兒童下手的男人真的爛到極點,
用暴力找弱者去滿足性慾的男人,跟 D 沒兩樣(對不起,我污辱到D)。

我在讀「龍紋身的女孩」這本書的時候,
對於書裡面一直出現的瑞典家暴、性侵的數據感到非常心寒。
原來不是只有在台灣才這樣,
在離臺灣很遠的瑞典也是,
在很多國家都是。

強者用身體侵犯另一個人弱者,多麼野蠻啊!

人類進化到此果然從來沒有進步過。

而我們的法律,對於弱者也沒辦法保護的話,
這個世界真是太悲慘了!

我在回應的時候又想到了一些。

每次聽到性侵案件,
我想到的都是那位女生怎麼辦?
他未來的人生該如何?
這種創傷永遠都不會復原的!
這些禽獸,

永遠不知道自己做了怎樣的事情,
是怎樣毀掉一個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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