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後都很無力。
每篇看完的感想就是:
不想上班。
(ㄧ)
高雄小港一所國中,發生第一起學生集體換老師的事件!根據了解20多名學生與家長,因為不滿導師教學太過嚴格,竟然集體要求換老師,儘管教育局與民間單位都介入協調,但最後還是把老師給換掉,只是這樣的案例是否會引發連鎖效應,各界都還在觀察中。
(二)
轉引自聯合報及蘋果日報
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余復鈞的媽媽余秀珍說:「我兒子愛打籃球,立志成為喬丹,現在毀了他的夢想。」
她原本求償五百萬元,但法院以余復鈞與顏姓學生互擲物品而肇禍,也要負三成責任,駁回余秀珍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只判准一百九十多萬元;她認為金額過少,考慮上訴。
余秀珍說,兒子單眼失明後變得很內向,一回家就不想出去。裝上義眼後,偶爾會痠痛,影響學習,義眼還有萎縮現象,每次換義眼要九千元,「想到他路子還這麼長,不知道怎麼辦?」
長得清秀的余復鈞,如果不細看,分辨不出右眼是義眼;他說,同學都知道他裝義眼,卻沒有對他「另眼相待」。
「我很失望,很心痛!」楊淑貞已調往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她得知判決後,語音顫抖地說,學生出事,她當然心疼,內心也很難過,事後希望與家長和解,可惜未成功。
她說,學生發生意外時,她正從事安全導護工作,學生去拔草,玩鬧之間將拔草的籃子丟出,樹枝不偏不倚射中被害學生眼睛,因而失明;意外並非她能控制,卻歸咎於她,她很難過。
楊淑貞同事說,經此事後,可能會有很多老師不願擔任安全導護工作;「因為意外責任,誰能擔得起?」。花蓮縣教育局表示,如確定要賠償,將轉向楊淑貞及傷人的顏姓學生求償。
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說,曾發動全校師生捐款七萬多元,並在網路上披露余復鈞的不幸,為他籌募裝義眼的錢。花蓮縣政府社會局表示,共收到一百四十多萬元善款,均轉交給余秀珍,社會局並派社工員前往訪查,已中止接受善款。
導師失職未督導
判決書指出,余復鈞前年被班導師楊淑貞要求留校打掃,楊淑貞當時擔任放學路隊導護,要學生自行打掃,余童跟另一名顏姓學童玩耍,顏童持籃子丟余童,籃中樹枝插入余童右眼,送醫急救仍失明。
余母提出傷害告訴並請求國賠,法官認為教師身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賠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元。楊淑貞已調離該校,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昨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跟教育局討論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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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我就一併跟之前我想講的一起講了。
第一:
法官的認定問題。
不管是之前那個案子,或者是這個案子,
我都想到司馬庫斯風倒櫸木的事件。
http://blog.xuite.net/blue.joe/joe/11402047
我看到那個事件的紀錄片,
會發現法官在認定「原住民傳統領域」這一塊的不熟悉。
不僅是法律上的問題,
而是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也不熟。
如果一個人對於某個領域不熟悉,
他就無法去建構那個領域的邏輯。
既然無法建構出領域的邏輯,
當然就會做出悖於該領域的判決。
同樣的道理在之前那個案件,
法官之所以認定該夫婦無虐待的事實,
係因為法官對於兒童發展不熟悉,
並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不熟悉。
那次開庭,我們幾個都明顯看出法官的認定
「那個孩子的異常現象是出自於孩子本身有問題」。
但是,就教育的觀點來看,
問題並不在小孩。
所以他才會做出那種判決。
而這個事件,
所引發出來的連鎖效應,更是難以想像。
導護工作這件事情已經吵了很多年了。
在教師法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導護為老師業務的一項。
但是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行之有年,
每個學校的老師都要擔任導護。
出去導護必定提早幾分鐘就定位,
依照那位法官的邏輯,
那誰敢出去擔任導護?
因為有可能提早那五分鐘離開教室,
孩子就受傷了。
今天應該先釐清導護工作是否是老師的權責所在,
才可以延伸解釋。
另外「法官認為教師身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根據大法官解釋,
教師非為公務員,
那是否應該適用於公務人員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
家長的責任
現在的家長都把責任往學校推。
太嚴格?換掉你!
都不管?換掉你!
搞到最後是不是就要走到之前說的「管教分離」呢?
如果真的要走到這一步,
我也樂觀其成。
功課要不要寫隨便你。
跟同學吵架不要來找我,
因為我只管教書。
功課太多?那你不要寫也沒關係。
每天看這些消息真的很氣餒。
我不想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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