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為什麼我們會直覺的把不體罰想成不處罰(這個精神其實還應包括不語言羞辱等等的) 」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我也認為體罰跟處罰可以切割。 但是怎樣的處罰,不會越過體罰的界線,就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 我有提出對於「罰」的觀念, 您外國朋友說「站在角落反省」, 同樣場景搬到台灣,家長如果提出「站在角落,是罰站,犯法; 孤立孩子在牆角,心靈受創,犯法」的時候, 應該如何界定這些分界點? 以上這些家長反應,是真的遇到過的,不管立不立法, 對於「罰」的觀念,我想大家的認知是有落差的。 如何調整這些落差,還需要大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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