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抗看到要連署人本的討論串,
手癢回了一串。
其實議題是 2003 年的,
不過有些東西很鳥,
所以還是回了一篇。

轉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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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十三年師資培育法施行之後,
整個師資培育、任用制度皆大幅調整。
師資培育部分分為公費生與自費生,
目前公自費比例,公費為少數,自費為多數。
任用制度除了公費生有分發之外,
自費生必須自行找尋學校。

學校招聘老師方式分為兩種,
一種是聯合甄選,
一種是獨自招考。
聯合甄選係由各縣市教育局主辦,
學校可選擇是否參加。
考試方式多先為筆試,通過之後再分發。
分發之後至各校與教評會面試。

各校自行辦理之教師甄選,
看各校決定。
有的學校為了先篩選人數,會先舉行筆試,
之後進行口試以及試教。
若人數較少,就只有口試以及試教。


教評會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關於標題的「聘約」部分,
其他縣市部分我不知道,
但是台北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 (86) 府教三字第 8603715600 號函訂頒 ),
所以台北市各校的聘約是以以上這一條作為聘約準則,
各校訂定自己學校的聘約。

其中的第五條如下:
「第 5 條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容聘期、工作條件、工作要求、違約罰則、聘約修改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

在第五條的部分,有要求規範以上的項目。
所以我不大懂當初人本提這個的意義在哪裡?
因為他所提的六條,
至少在台北市,都在聘約裡面是明訂的。

我只能說人本太不用功,
只想博版面。

若對教育議題有興趣,
在下有稍微寫一些關於九年一貫以及師生互動的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copo&category_id=1364543[url]
歡迎大家討論。

我個人對人本是嗤之以鼻的。
我的文章有中有時候會提到他們。
但是我還沒有認真單一只寫人本的問題。
我想大概提一下,人本所提出的是很美好的理想,
或許在他的森林小學生可以做得到,
但是他忽略了其他無法去念他的森林小學,
更多弱勢的小孩、無法配合的家長所合成的公立學校。
他的學生已經是被挑選過的,
如何把這些東西放在沒有經過挑選,參差不齊的公立學校?
在雙方立足點不同的情況下,
在媒體上大肆宣傳他們森小,
是我不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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