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沒有把我對體罰的看法講的再清楚一點。

我希望我可以嘗試說明我的看法。


我們常說,每件事情都要有「教育目的」。

體罰到底可不可以有教育目的?

我當然不贊成無意義的亂打小孩,那是暴力。

但是如果這個體罰是有意義的處罰,到底能不能存在?

首先必須先定義體罰是在處罰之下的,

而處罰的方式有很多種,體罰是其中的一種。

 

我個人在教學歷程中,我跟家長說明過我只有三件事情我一定會打:打架、說謊、偷東西。

這三件事情都是跟品德有關係的,品德比學業成績更重要。

為什麼要用打的?

我記得有個理論,但是由於年代久遠已經忘記正確名稱,

用個比較容易懂的說法是「經驗學習法則」。

小孩子小的時候喜歡東摸西摸,

剛燒滾的開水、插座等危險的地方會因為好奇去摸。

大人雖然耳提面命,但是總是有小孩會嘗試探索。

此時讓孩子永遠記住「滾燙的開水是危險的」的最好方式,

就是讓孩子親自去摸到滾燙的開水,

讓他的身體記住:這是危險的,我不能碰。

這比旁人在耳邊反覆的告訴他「這是危險的」,效果來的高。


處罰的同時,務必要賦予這個處罰意義。

我一定會告訴學生,我為什麼要處罰你,如果不處罰你,養成了這個壞習慣,你的以後會如何。
處罰完了,不是就沒有了,當然需要有後續的安撫。

有些犯錯是無形的,如品德上的犯錯。所以我會選用具體的處罰方式。
在肉體上留下疼痛的感覺,去記憶剛剛他所犯的錯誤。

肉體上的疼痛是否是真的十惡不赦?

有人說,為什麼只能老師打學生,學生不能能打老師?
噗哧,我就被學生打過,還抓到流血勒。
很多學生是會動手的,只是你沒被打過。

有人說,學生的身體有自主權。
沒錯,所以雖然我有訂那三點,但是我還是問過學生,
這三點我一定要打,而且解釋為什麼要用打的,
有問題的要問,不然就是大家一起同意了。

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們對處罰的前後所做的輔導。
今天如果這是一個處罰,應該要達到他的處罰的意義。
不是處罰完就算了,黑白兩面都要處理。

如果所有的「罰」都不行,
犯錯不必付出代價,真是一個快活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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