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來自【典獄長的網路日誌】,
http://www.wretch.cc/blog/squei&article_id=25490634

有興趣者可前往觀看。
全文轉貼如下:
民進黨執政 馬英九保證
-民進黨黃淑英立委回應馬英九婦女政策--
2007/11/27
一、打擊對婦幼之重大暴力犯罪,刑期加重至1/2
82年馬英九於法務部長任內,修訂刑法第77條,大幅放寬假釋條件,有期徒刑由服刑1/2降低至服刑超過1/3,聲請假釋。而1997年所發生震驚台灣的「白曉燕案」三位綁匪高天民、陳進興以及林春生都是因此被假釋出獄而再度犯案。而今日馬英九的婦女政策卻又主張,婦幼重大犯罪加重1/2刑期,兩相比較之下,前後不一致,哪一個才是馬英九真正的立場?
再者,馬陣營主張,在相關修法未完成之前要婦幼重大犯罪從重量刑。這裡要請問法學博士馬英九,是不是打算要干預司法,否則如何要求法官從重量刑?或者,這條政見根本是說假的,因為除非干預司法否則作不到。
 
二、保障老弱婦女權益,推動「家事事件處理法」
政府目前已研議中。
 
三、女性政務官比例達1/3,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
馬英九提出中央部會女性政務官比例,四年內調高不少於1/4,八年內調高至不少於1/3,但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都無法將女性政務官比例超過1/5,如何將中央女性政務官比例增至1/3?
 
四、四年創造10萬個婦女就業機會
        阿扁總統自2000年上任以來,以最近四年的(91~95年)統計數字顯示,一共增加39萬4千人(4,301-3,907=394千人),等於每一年增加近10萬(98,500人)人女性就業人口,反觀馬英九先生主張四年僅創造10萬女性就業人口,可謂績效不彰,嚴重退步。
 
五、每年提撥10億元協助婦女創業
每逢選舉政策加碼、漫天喊價,不特別回應
 
六、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育嬰假夫妻合請二年?!
民進黨政府剛上任,便大力推動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從執政至96年10月止,約七年半,婦女勞動參與率由45.82%提升到49.5%增加了3.68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民黨執政期間,婦女勞參率自74年43.46%~88年46.03%,15年來所上升的2.57%。其他消除相關不利女性就業之措施,也都納入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範。
 
此外,現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就已經規定育嬰假是由夫妻合請兩年,並且是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請兩年,馬英九的婦女政見卻要將其修改為子女滿兩歲前才可申請,限縮其請領資格!
 
再者,有關育嬰津貼發放部份,行政院勞委會經過多次與民間討論,並向勞工進行意願調查,最後再經過財務精算,規劃出育嬰津貼以所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之五成定額給付,以減少資源逆分配現象。並且為鼓勵請完育嬰假後能提早重回職場,另規劃二階段請領方式,讓勞動者能繼續留在職場中。然而,馬英九的政見表示給付育嬰津貼兩年,以薪資六成為給付水準,以目前初步財務估算,須增加給付136.32億元,若要以現行規劃的就業保險支付,其費率須增加0.757%!此外,育嬰津貼發放原預期在11/5立法院的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但卻遭到國民黨的杯葛不願進行審查,導致至今遲遲未過,倘若馬英九與國民黨有心要讓育嬰津貼真的可以落實,應馬上讓就業保險法在立法院審查,無須還要等半年後才要推動!
 
七、維護女性身心健康,編列生育風險處理預算
        行政院婦權會早已完成性別統計指標(婦女健康
與醫療)之研擬,具體的指標可見衛生署網站,其中第七大項涵蓋「檢視並改善女性健康過度醫療化的現象。」
 
        作為與婦女團體一同長期推動婦女健康的委員,在推動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政策的同時,發現生育風險補償基金的制度並非僅以國家預算支付如此簡單,還涉及財源是否足夠、基金的性質如何適法並與現行司法制度的配合等等。
        馬英九雖然提出建立性別指標、改善女性健康過度醫療化現象、編列生育風險處理預算等等構想,但另一面,卻看不見政府早已完成性別統計指標,而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強力反對婦女團體所提出的「生育保健法」(§21生育風險補償基金),顯示馬英九此次提出來婦女政見,僅是將目前民進黨政府正在推行的政策整理一番,同時一邊命國民黨委員利用砍預算、阻擾法案審議的方式阻擋政府推行政策。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方式無法獲得婦女團體的信任。
 
衛生署訂定之性別指標(婦女健康與醫療)涵蓋九大項: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之健康政策,建立有性別意識的醫學倫理與醫學教育。

二、強化性教育,提昇女性身體及性自主權,避免性病及非自主之懷孕。

三、健康決策機制中應考量性別的平衡性。

四、落實對婦女友善的醫療環境,並充分尊重女性的就醫權益及其自主性。

五、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決策及資源分配,應力求地區、階級、族群及性別的平衡。

六、從事具性別意識的女性健康及疾病研究。

七、檢視並改善女性健康過度醫療化的現象。

八、肯定女性對促進及維護健康之貢獻,對家庭及職
場的女性照顧者提供充分的資源及報酬。

九、其他(含各項疾病發生率死亡率、體重等)
 
八、培訓婦女人才,確保教育資源公平分配
2004年6月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其目的即是「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在確保教育資源」,而目前因本法的規定中央及各縣市政府均設有跨局處的「性別平等委員會」,以推動性別平等相關事宜。
 
九、發展社區服務與照顧產業,制訂「家事服務法」
回應如下,第一、家事服務法主要內容是針對家庭從事服務工作之勞工而設置,與馬英九所主張制訂家事服務法是為協助民間機構發展社區服務與照顧產業根本無關。第二、馬英九提出「家事服務法」有助於輔助家庭照顧功能、並且善加利用女性資源,突顯出馬英九對性別刻板印象,與其主張落實性別平等、促成兩性共治之政策願景相互矛盾。第三、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將促使處於經濟弱勢之女性照顧者再無力負擔照顧成本下,必須回家擔負照顧責任。
 
十、培植婦女在地組織,開拓女性國際視野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於去年2006年7月通過行政院院會,並函送立法院審議,今年(2007)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過去十年,世界各國紛紛實行『性別主流化』行動策略,已是各國提升人權水準的重要議題,推動加入聯合國CEDAW,具有彰顯落實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的重要意義。」,可見落實CEDAW的精神,乃是行政院推動性別政策之重要一環,並且已經積極執行當中。然而,台灣簽署CEDAW卻因為中國的阻撓,而遭聯合國拒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op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